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和《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纺大”,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三条 安排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内蒙古按相关政策执行)。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文史类为语文。
所有考生按投档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对于有统考要求的省份必须通过所在省统考。对我校设点组织校考的省份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我校核发的专业合格证。其他录取规则按照《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当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表演专业除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录取规则按当地招生政策执行。
招生政策(外省美术类)
一、普通艺术类专业
1、我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文理综合同时排队(各省招办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2、考试科目:
适用省份 |
考试科目 |
分值 |
备注 |
所有外省校考省份 |
素描、色彩 |
每科目满分150分,两科共300分 |
考试时间各3小时 |
3、录取规则:
考生不得跨省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所在省美术统考,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符合各省招办规定的投档原则下投档到我校的考生:
适用省份 |
计算方式 |
备注 |
校考省份 |
综合分=专业成绩×50%+ 文化成绩×50% |
当综合分相同的条件下,艺术类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
认可统考成绩省份 |
执行当地省份规定的录取规则 |
当地省份没有规定具体录取政策时,按照综合分=专业成绩×50%+ 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分相同的条件下,艺术类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
备注:艺术类专业对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均不作任何限制。
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中日合作项目和中英合作项目)
1、我校中外合作所有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文理综合同时排队(各省招办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日合作项目除外)。
2、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认可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安排在统考批次录取,执行当地招办规定的录取政策(当地省份没有规定具体录取政策时,按照综合分=专业成绩×50%+ 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分相同的条件下,艺术类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对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均不作任何限制。
三、当普通艺术类专业与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在同批次录取的情况下,以专业志愿优先,两种类别分别排序(各省招办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招生政策(服装表演类)
招生范围
招生专业 |
招生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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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 |
湖北省 黑龙江省 河南省 山东省 |
男女均可报考 |
考生只可以在 设点省份参加考试, 不允许跨省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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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河北省 湖南省 |
只招女生 |
备注:外省以各省招办(考试院)最终批复的为准。
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身体健康、相貌端庄、身材匀称,无纹身,无明显疤痕,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者均可报名。
1、 基本要求
招生专业 |
基本要求 |
表演 |
女生身高要求1.70米及以上, 男生要求1.86米及以上。 |
2、具有一定的形体表演基础和音乐鉴赏能力。
3、艺术文和艺术理均可报考。对有服装表演类统考合格要求的省份,统考合格才能参加校考。(湖北省考生必须通过服装表演类专业统考)。
考试内容:面试
考试科目 |
考试形式 |
形体测量 |
面试,测量考生的身高、体重和三围等基本项目 |
形体观察 |
面试,考生着泳装上台,以正面、侧面和背面三个方向按规定进行形体展示,对考生形体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
服装表演 |
面试,考生着泳装(外省着时装)在音乐中进行形体展示。 |
形体表演 |
面试,考生着相关服装,配合背景音乐,进行才艺展示。(才艺展示必须从舞蹈、健美操、艺术体操中自选一项,服装自备,背景音乐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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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试 |
面试,考生当场随机抽题应试或回答评委问题。 |
温馨提示:根据专业特点,考试期间,考生不允许化妆,不允许穿丝袜和佩戴饰品,发式须前不遮额、后不及肩、侧不掩耳。
录取政策
1、我校表演专业,文理兼收,文理综合同时排队(各省招办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2、根据专业特点,我校表演专业,男女考核标准不同,男女分开排队录取。
3、录取规则: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划定的服装表演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等,则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027—59367521
学校网址:http://www.wt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